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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韩传顺与蔡一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传顺,蔡一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韩传顺。委托代理人杜伟。被告蔡一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委托代理人隋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传顺与被告蔡一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