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杨瑞发、邓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杨瑞发,邓霞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41-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19号。负责人:张中华,行长。被告:杨瑞发。被告:邓霞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杨瑞发、邓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瑞发名下所有的位于惠州市鹅岭南路龙潭仔山金辉新苑逸心居x栋x层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126.61平方米)价值170000元的房产产权,原告向本院出具等额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瑞发名下所有的位于惠州市鹅岭南路龙潭仔山金辉新苑逸心居x栋x层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126.61平方米)价值170000元的房产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支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秀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