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平江县新宇宾馆有限公司与江鹏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江县新宇宾馆有限公司,江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新宇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天岳汽车站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傅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鹏程。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5)18号裁决书,在执行平江县新宇宾馆有限公司与江鹏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江县新宇宾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指定执行申请书,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江鹏程和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均在平江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案件执行,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到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鹏程和被执行人应返还承租的房屋在平江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将本案指定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岳阳仲裁委员会岳仲决字(2015)1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岳中执字第99号平江县新宇宾馆有限公司与江鹏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