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郯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0-1108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斌,李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彭斌,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交警大队职工,住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家属院。被执行人李向军,男,1972年出生,汉族,郯城县公安局职工,住郯城县郯东路8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向军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郯城县支行存款元。账号:6222021610004573924。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梦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