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严宣华、达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宣华,男,生于1953年2月7日,汉族,不识字,务农,万源市人,住万源市。委托代理人何建,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培建,院长。委托代理人陶毅,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宣华与被上诉人达州市中心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上诉人严宣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8415元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同意其缓交诉讼费二个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当庭告知上诉人严宣华开庭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415元。上诉人严宣华现已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84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宣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