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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简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广东诉刁文超、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193号原告刘广东,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范自春,北京市鑫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文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被告高玉红,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系被告刁文超之妻。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刁文超、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2012年9月6日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刁文超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来本院。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为烟台开发区金胜小区57号楼4单元6号。经调查金胜社区该房屋居住人为王修力与钟宝茂,该房屋亦登记在王修力名下。经征询原告,原告称该地址系被告自行提供,原告目前亦提供不了二被告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被告经常居住地经查不实,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海阳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刘  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庆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