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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0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陈钊,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东,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