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肖某某,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两次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肖某某提供的送达地址大渡口区国瑞城3期3栋28-5号邮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均未能被原告实际接收,该文书已退回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谭 红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人民陪审员  徐明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