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与张敬旺、谭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张敬旺,谭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148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淑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敬旺。被告谭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敬旺、谭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为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