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猴子山开发区17号。法定代表人吴良洪,总经理。被执行人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毅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邵武闽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邵民初字第3505号民间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邵武市天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除厂房、土地使用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在处置中,但无法在执行期限内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温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