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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082号原告蔡某某,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高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振荣,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高奎,被告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一般,由于双方人生观、价值观、生活方式不同,经常吵架,导致家庭不睦。被告经常对其同事、朋友进行骚扰,到其单位闹事,致其无法正常工作。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孩子蔡某甲由被告抚养,其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韦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属实,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牢固,其从未至原告单位吵闹过。认为,其与原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属于家庭正常矛盾,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忍让。现其与原告的感情尚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于2007年3月21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蔡某甲。庭审中,原告蔡某某表示,其与被告经常为经济的问题发生争吵,甚至打过架,且被告经常因其加班将其关至门外。被告韦某表示,其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心思细腻,对其与孩子都很好,其与原告现仍有感情,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请求与被告韦某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婚后育有孩子,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在双方遇到问题时,应多加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共同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温馨稳定的家庭环境。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蔡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蔡某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勇安代��审判员郭丽华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