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22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刘莉,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莉、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尹某与王某于××××年××月××日结婚,婚前王某前婚生子随其共同生活,尹某前婚生子女随其前夫共同生活,婚后尹某放弃单位分配福利房的权利,使得王某在单位分得福利住房,1991年王某所在单位分配给王某现居住的房屋。在尹某、王某共同生活的30多年里,王某性格偏执,独断专行,情绪无常,经常使用冷暴力,不让尹某与前婚生子女来往,毫无人情味,尹某为了名声一忍再忍,委曲求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虽经30多年努力,仍没有从根本上好转的迹象,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请求判令:1.要求与王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尹某、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在尹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尹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王某同意离婚。另查,尹某、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有武昌区武珞路586号73栋4单元6层1号、建筑面积74.03平方米房屋一套。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收款收据、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收款单、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尹某、王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恶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房屋分配问题,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73栋4单元6层1号房屋是尹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该项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各人应享有一半的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告尹某、被告王某各享有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73栋4单元6层1号房屋50%的产权份额。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心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