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冉珊与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珊,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96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珊。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开均,董事长。申诉人冉珊与被申诉人重庆盘鑫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冉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1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监〔2015〕5000000010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渠波代理审判员 罗 序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唐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