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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