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与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锡辉。委托代理人:梁波。委托代理人:张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炳灶。委托代理人:何东挺。委托代理人:赵官宾。再审申请人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今飞摩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