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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念、陈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念,陈国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723号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志军,男,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杨念,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陈国琴,女,贵州省余庆县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念、陈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胜勇、邹明锋、人民陪审员姜林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冯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念、陈国琴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念、陈国琴夫妇于2012年4月10日在我社借款50000元,并与我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于2014年7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发放后,被告杨念、陈国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尚欠我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杨念、陈国琴清偿我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杨念、陈国琴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二被告的身份信息。2、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以证明被告杨念、陈国琴夫妇于2012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现该笔借款已过约定还款期限。3、构皮滩镇瓮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杨念、陈国琴长期在外务工,至今未归。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证据1、2、3,虽然二被告未进行质证,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念、陈国琴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杨念、陈国琴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合同约定利率为月息8.313‰,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1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杨念、陈国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此于2015年5月27日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念、陈国琴与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所诉借款已于2014年7月10日到期,被告杨念、陈国琴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念、陈国琴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念、陈国琴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院视为二被告自动放弃了在法庭上所享有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念、陈国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杨念、陈国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黄胜勇审 判 员  邹明锋人民陪审员  姜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卫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