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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黄某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蒋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召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