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黄某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蒋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召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