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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笫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学敏申请执行周秀、晏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敏,周秀,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笫378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敏,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秀,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毕节市人。现服刑于贵州省笫二女子监狱。被执行人晏勇,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吴学敏申请执行周秀、晏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周秀、晏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己向申请执行人吴学敏释明。申请执行人吴学敏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七执字笫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陈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关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