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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温玉山与曹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山,曹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426号原告温玉山,万全县孔家庄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在满,张家口市万全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永军,万全县孔家庄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玉山诉被告曹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芝恒审 判 员  李筱荷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武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