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温玉山与曹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山,曹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426号原告温玉山,万全县孔家庄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在满,张家口市万全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永军,万全县孔家庄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玉山诉被告曹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芝恒审 判 员 李筱荷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武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