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塘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罗衍藩、罗顺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彦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祥田,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某,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7.5元,由原告江西尚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万 鹰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