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宝同与庞亮、张立柱、天津市河东区东新房管站相邻关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宝同委托代理人:张学斌,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立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东新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八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国,站长。再审申请人郑宝同因与被申请人庞亮、张立柱、天津市河东区东新房管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宝同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于2015年4月9日判决,庞亮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庞亮又于2015年5月29日撤回上诉。现郑宝同不服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1、一审判决郑宝同一人承担侵权责任明显错误,原告庞亮也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另外,华腾供热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2、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仅凭几张照片,不能证实谁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证实受损害部位造成的原因,仅凭流水方向、相邻关系判决,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再审。本院审查查明:庞亮系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倚虹西里7号楼1门101号房屋的产权人,张立柱系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倚虹西里7号楼1门201号房屋的承租人。张立柱的房屋在二楼、庞亮的房屋在一楼,系相邻关系。天津市河东区东新房管站系张立柱房屋的出租方。自2011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郑宝同与张立柱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郑宝同是二楼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本院认为,庞亮提供的照片可以证实其房屋厨房的房顶、卧室衣帽间的整体橱柜、卫生间右侧墙壁和顶部被漏水损坏,影响到其使用。故庞亮要求修缮、恢复原状,郑宝同作为当时的实际使用人,应承担修缮责任。郑宝同在审查期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综上,郑宝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宝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赵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王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