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仲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超诉冉凌、廖杨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超,冉凌,廖杨,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仲保字第26-1号申请人李超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冉凌被申请人廖杨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旌仲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现申请人李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冉凌、廖杨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冉凌、廖杨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李超之担保人李雄、姚丹共有的位于市区绵远街一段402号平安小区二期阳光摩尔2幢1-24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1341**号)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征收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李超承担。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郝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