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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阎泳与余蕴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阎泳。申请人阎泳申请宣告余蕴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余蕴璋。代理人郁玉兰(被申请人儿媳)。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2009年曾发生过脑梗,自2014年脑梗复发后一直卧床,目前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余蕴璋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申请人余蕴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事实,有户口本、户籍证明、医院就诊记录、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余蕴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