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宋召敏与牛学琴、付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宋召敏,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牛学琴,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付湘军,男,1971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宋召敏与牛学琴、付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以(2014)北执字第11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湘军名下黑色骊威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牛学琴、付湘军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牛学琴、付湘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付湘军名下所有的黑色骊威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