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贺爱民与李红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贺某某,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文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