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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07号原告:潘某,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杨某,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维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