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07号原告:潘某,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杨某,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维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