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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廷顺与被执行人杨平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廷顺,杨平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69号申请人罗廷顺,男,1947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4703080035,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水井巷2号。被申请人杨平孝,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009112412,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赵坪村六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廷顺与被执行人杨平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平孝应向申请人罗廷顺支付借款本金144000元,负担本案的执行费206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杨平孝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平孝无银行存款,且暂未查找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杨平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廷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执行。审 判 员  袁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