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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雄军与杨玲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赵雄军。委托代理人:郑晓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玲会。原告赵雄军与被告杨玲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雄军委托代理人郑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玲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杨玲会于2013年1月1日向原告赵雄军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之后,被告并未归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玲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雄军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7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杨玲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凯水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