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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监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连刑监字第00022号王某某:你因犯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3)连刑二终字第009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改判你无罪。主要理由是:一、关于骗取贷款罪,你主观上没有骗取贷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使用虚假手段获得贷款,亦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二、关于寻衅滋事罪,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且该案刑事程序已经结束,不应该再补充侦查;三、关于管辖问题,原新浦区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灌南县检察院管辖、灌南县法院审理。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你主观上没有骗取贷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使用虚假手段获得贷款,亦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申诉理由,经原一、二审查明,你以虚假的购房合同、收入证明等资料,取得银行贷款,且在贷款到期后,除归还了88万余元外,至案发前,余款400余万元均未归还,给东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你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及程序问题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曾被侦查机关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侦查机关虽然撤回了起诉意见书,但并未撤销案件,侦查机关在法定的追诉期间内补充证据再次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你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同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的本案管辖权问题的申诉理由,经查,你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地为原连云港市新浦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你一人犯数罪,侦查机关对数罪并案侦查,公诉机关并案起诉,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均符合法律规定。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你构成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