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复安与王英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复安,王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404号原告:张复安,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英明,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复安与被告王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复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王英明无法联系,张复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复安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复安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