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潘才刚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潘才刚,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涛,无职业。关于潘才刚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才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陈涛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潘才刚返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468.5元(以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潘才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93元(暂从2015年5月12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2015年5月27日);3、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43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涛银行存款人民币36,494.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廖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