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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法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张国、段树敏与孔广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段树敏,孔广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恢执字第1号申请人张国,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生,现住云南省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段树敏,女,汉族,1969年7月24日生,住临沧市临翔区,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孔广韦,男,1989年11月25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人张国、段树敏与孔广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国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案件标的额为17185元,本案案件诉讼费105元、执行费160元,合计标的17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强制执行17185元,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才执行员  张学忠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俸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