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田斌与戴美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斌,戴美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李田斌。委托代理人施兰珍,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美珍。委托代理人虞兴文,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田斌与被告戴美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田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吴 磊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