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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田斌与戴美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斌,戴美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李田斌。委托代理人施兰珍,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美珍。委托代理人虞兴文,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田斌与被告戴美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田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吴 磊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