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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金汤匙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金汤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超梅、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被执行人厦门金汤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444号1层之七单元。法定代表人朱时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14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金汤匙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1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