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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吴东来与葛瑞民、XX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来,葛瑞民,XX玲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吴东来,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管继福、闫亚好,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瑞民,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XX玲,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来与被告葛瑞民、XX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太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