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初东林与李吉庆、孙溢婕及莱州市夏邱镇庆丰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东林,李吉庆,孙溢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初东林,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郭学锋,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吉庆,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孙溢婕,曾用名孙晓娥,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初东林与被告李吉庆、孙溢婕及莱州市夏邱镇庆丰石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童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东林的委托代理人郭学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吉庆、孙溢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原告初东林申请撤回对莱州市夏邱镇庆丰石材厂的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4日二被告经营的莱州市夏邱镇庆丰石材厂因经营需要,由被告李吉庆向我借款5万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我借款5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李吉庆、孙溢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吉庆与被告孙溢婕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吉庆于2014年4月4日向原告初东林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述事实有被告李吉庆出具的借条、二被告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被告李吉庆、孙溢婕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初东林主张被告李吉庆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还,并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吉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溢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吉庆、孙溢婕给付原告初东林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李吉庆、孙溢婕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