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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倪守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刘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守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刘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倪守忠,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浑河北路18号。被告刘洪,男,住址抚顺市新抚区南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守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刘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守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笑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