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景辉纸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坑联丰纸品厂、卢桥光、谢灼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景辉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坑联丰纸品厂,卢桥光,谢灼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449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景辉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卫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邝华轩,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文裕,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东坑联丰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村。经营者卢桥光。被告卢桥光被告谢灼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景辉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坑联丰纸品厂、卢桥光、谢灼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景辉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东莞市东坑联丰纸品厂、卢桥光、谢灼光价值2168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现金21683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景辉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东莞市东坑联丰纸品厂、卢桥光、谢灼光相应价值人民币2168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玉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卫丽如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