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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河南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河南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7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6号。负责人瞿群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春迎,男,该分公司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何舒,女,该分公司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河南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义乌商贸城一街137、138、139号。负责人王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诉被告河南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南迪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故被告已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