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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臧军伟、朱锦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臧军伟,朱锦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义。委托代理人陶红亚。委托代理人陶松山。被告臧军伟。被告朱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臧军伟、朱锦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现代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王晓贞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