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颍执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敬娴与徐奎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敬娴,徐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颍执字第246-6号申请执行人徐敬娴,女,2004年出生,汉族,学生,住颍上县。法定代理人邹坤,职工。被执行人徐奎华,男,1976年出生,汉族,干部,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02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奎华在颍上县陈桥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1002595266591000000016的存款900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