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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魏言锋与杨峰、李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言锋,杨峰,李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92-1号原告魏言锋。被告杨峰。被告李举。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言锋与被告杨峰、李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杨峰、李举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谭杰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