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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474-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2333080-4。法定代表人:余红荣,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天成电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948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