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钟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我国《》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庆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