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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钟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我国《》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庆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