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文君与陈庆新、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君,陈庆新,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818号原告:蒋文君。被告:陈庆新。被告:叶军。原告蒋文君与被告陈庆新、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庆新、担保人叶军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约定每月1.5%从2014年4月23日开始计算到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3日,被告陈庆新由被告叶军提供担保向原告蒋文君借款60000元,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如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则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借款后,被告叶军偿还给原告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庆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蒋文君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叶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被告陈庆新、叶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4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吴颖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刘博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