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光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申请执行李诗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光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被执行人李诗武。本院在执行生效了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诗武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并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诗武患癌住院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诗武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其已死亡并于2014年12月16日注销户口,李诗武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光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陈良年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