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与马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805号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烁、李崴崴,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赫,男,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和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世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沫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