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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友华与程斌、徐天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朱友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斌,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斌,居民。被告徐天友,居民。被告程钱,居民。原告朱友华与被告程斌、徐天友、程钱、程传旺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伟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友华的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程斌、徐天友、程钱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友华撤回对被告程传旺的诉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友华诉称:2015年4月28日,被告程斌向我借人民币150000元,约定利息银行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5年5月27日归还本息,被告徐天友、程钱、程传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程传旺归还本金4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经我多次催要未果。现我要求被告程斌归还借款11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徐天友、程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斌辩称:我之前向原告借过钱,本案借条是结账形成的,欠款是110000元,但是出具了150000元条子,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徐天友辩称:我担保情况不错,后来钱是否归还我不清楚,借款人同意免除我担保责任,故我不同意承担责任。被告程钱辩称:当时借款是100000元,打了150000元的条子,我担保的情况不错,但我不同意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斌与原告朱友华素有往来。2015年4月28日,被告程斌经结账向原告朱友华出具150000元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保证在2015年5月27日归还本息。被告徐天友、程钱及程传旺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担保人程传旺归还本金40000元,余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朱友华与被告程斌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被告徐天友、程钱、程传旺提供担保的行为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程斌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应负违约责任。被告徐天友、程钱及程传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程斌追偿。因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庭审中,被告程钱、徐天友辩称借款为10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因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徐天友辩称借款人程斌已经同意免除其担保责任,但原告不予认可,因徐天友亦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友华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徐天友、程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程斌、徐天友、程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唐 力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息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