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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寇小峰、赵娟、赵继民、李齐正、赵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寇小峰,赵娟,赵继民,李齐正,赵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9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50号。法定代表人牛炳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陵前镇肖家农场。法定代表人赵文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寇小峰,男。被执行人赵娟,女。被执行人赵继民,男。被执行人李齐正,女。被执行人赵文强,男。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寇小峰、赵娟、赵继民、李齐正、赵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寇小峰、赵娟向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人民币713596.02元及利息(以713596.02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由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赵继民、李齐正、赵文强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936元,由寇小峰、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赵娟、赵继民、李齐正、赵文强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1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寇小峰、赵娟、赵继民、李齐正、赵文强银行存款745932.0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895号三原德恒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寇小峰、赵娟、赵继民、李齐正、赵文强: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人民币713596.02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936元、本案执行费110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