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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梁俊峰,杜勤,唐亚,檀祝群,安徽隆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39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5905-6。负责人:沈翔,行长。被执行人梁俊峰。被执行人杜勤。被执行人唐亚。被执行人檀祝群。被执行人安徽隆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复兴路5号厂房一层和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5325812-4。法定代表人:梁俊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所欠贷款本金190万元、利息166725元、律师费54000元、承担诉讼费11710元、执行费23607元、合计21560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俊峰、杜勤、唐亚、檀祝群、安徽隆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1560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堃 更多数据: